个人包地合同范本?
应由本人根据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实际情况撰写。
个人包地合同范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发展农业生产,乙方自愿将承包的土地包给甲方,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地理位置及面积
乙方承包的土地位于 镇 村,总面积为 亩,四至界限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承包期限及费用
1. 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承包费用:每年每亩 元,共计 元。
3. 支付方式:每年 月 日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年承包费用。
三、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对乙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使用和收益。
2. 乙方有权在承包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向甲方收取承包费用。
3.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4. 乙方应保证其承包的土地不涉及任何纠纷和争议,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5.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如因乙方未按时支付承包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如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 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本协议是对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如因一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能否续期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能否续期取决于承包土地的期限有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土地承包年限。只要是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但这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2条规定: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有什么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下:
1、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2、是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这种情称为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到来前的违约,又先期违约,它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3、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农村土地或林地在承包合同终至后是否能按97年国务院第17号文件执行集体有权强行收回林地吗
- 农村土地或林地在承包合同终至后是否能按97年国务院第17号文件执行集体有权强行收回林地吗
- 不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者转让给他人承包经营,法律规定要经发包方同意。
- 发包方同意是直接由村长签名盖章还是要经过民主决议后再由村长签名盖章?请提供相关法律依据。问题补充: 如果发包给集体以外的成员呢?流转也是流转给集体以外的成员,现在农村的山林地大多数是招标发包给集体以外的人了,因为价钱高。请回答者提供法律依据及个人见解,谢谢。
- 都不是,是村委会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