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31条的规定,大家可以知道到,农村中的女性在结婚之后,若在新的居住地并未分配向其承包地的话,那么在其原来的居住地是不得收回之前承包的土地。因而,在女儿出嫁之后,若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话,那么在原来居住地就应当还有她的土地。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少妇结婚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对于外嫁女来讲,如果其在出嫁之后,新的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的话,那么其之前的承包地是不能收回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少妇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少妇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非农业户口继承的土地将被回收
从《土地管理法》上来讲,农地是属于农村村集体的,一旦你离开农村,在城市落户,有了居民户口,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在法律层面与角度上来讲,你是不能继承农村土地的。而未得到批准重建的这些房屋,将被回收。
2.超标的宅基地
宅基地确权赋予了农民在土地上有建造单人住宅的权利,而确权中也明确规定,确权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要求,可以再土地登记卡与证书内注明超过要求的数量,按当时政府规定的面积要求从头确定运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村集体。
3.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
这些两年以上空闲宅基地坍塌房屋未运用的,不确定土地运用权。已经确定运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政府注销土地登记,集体收回。
4.未办理手续的土地
耕地确权证书中,农民合法耕田是由村集体统一分发的。根据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农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自开垦荒地四类荒地,由国土部分进行依法处置,也禁止在耕田上建造房屋等设施。
农村确权固然是好事,这些土地让农民实实在在的握在了手里,在履行这些法律法规时,应为农民切身利益着想,多些人性化,让农民与政府的配合下完成这确权之路。
自古以来女性的地位都是相对低的,但是在当代中国,各方各面都在加强对女性的保护,同时也一直在倡导男女平等。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女性嫁到外地之后,她原来的承包地就会被收回。但这一行为其实是违法的,因为是否能收回出嫁女性的承包地,要根据其在新居住地是否有取得承包地为依据。所以,在女儿出嫁之后,其在原来的居住地是否还有土地,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