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1、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与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2、第十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全部的土地或者运用国有土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地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3、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在集体全部的土地上建造的住宅进行转让,必须符合《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凭《房地产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明确到具体地块。
2、(5)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1)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
3、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程序 (1)编制规划。编制县级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与安排、数量指标与质量标准,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2)划区定界。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与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与《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5、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管理,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建制镇(县城除外)、乡与未设镇建制的集镇与村庄。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村镇的建设与管理,改善村镇生产与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