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法明确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迁徙自由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公民迁徙自由的规定,如日本、德国、瑞典、意大利等国家都在本国宪法中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
日本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不违反公共福祉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徙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亦在判例中确认,美国公民有移居任何一州并享受移居州公民同等待遇的权利。迁徙自由也是联合国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规定了公民有迁徙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古代人有自由迁徙权吗?
这个问题比较敏感,但是个人仍然认为这个事情应该谨慎对待。 首先,中国现在至少还有60%的农村人口。 并且,这些人口中又有很大部分的比重是家里有人外出打工。 如果给予自由迁徙权,那么首先上海,广州,深圳这些大城市会挤满蜂拥而至的人口,我们先不扯什么治安问题,就说一个已经糟糕的一塌糊涂的城市交通问题会变得更加混乱。
其次小城市的人口容量也会出现危机,然后农村里会出现一段时间土地荒芜的现象,加重国家对于进口粮食的需求。 再说治安问题。不是不相信农村人口素质,而是农村人口盲目的涌入城市必然会造成一个很严重的后果就是很多人没有饭吃,这个时候谁都无法保证犯罪率不会激增。 最后,个人表态:个人非常反对用农和非农来界定人的层次,但是我觉得现在应该解决的是农村与非农村的待遇差别问题,而不是所谓的居住地迁徙问题。
居住地迁徙问题的解决尚需等待一个长时间,等到中国城市继续发展,农村的小片小农耕作土地的方式变成大土地承包制以后,才有可能放宽,放宽一阵子以后才有可能解决。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可能要花几十甚至上百年的时间。
人类有迁徙自由权,为什么又会有移民政策?
自由迁徙,这个规定好像只能写在纸上,没有哪一国家可以完全做到。因为没有人口管理,就没有了社会管理。
所以,移民政策就是必须的了。
英国人口管理制度
在英国,人口迁徙自由,但是,政府是对人口迁徙并不是没有监视的,有一套相对我国严格得多户籍管理,以英国为例,谈谈英国严格的户籍制度。
英国没有除护照外的其他身份证件,也没有正式的户口本,人口管理却建立在户籍管理的基础上的。在英国,地址是除名字和生日以外的另一个重要的个人信息,政府收集户籍信息通过两个途径,税务和社会福利。英国地方政府搜集地方税,地方税以地址信息为基础,政府搜集地方税后提供社区社会服务,比如收垃圾,剪草,维护市容市貌,提供廉租房,等等,房屋出售或出租后,前房主或租户会报告地方政府新的房租和租客的情况。第二英国国家税务总局收集收入税和社会保险费,提供社会福利,如医疗,教育,养老,等等,所有的社会福利均以住址为基础,个人搬迁后,必然通知社会福利机构住址信息以享受社会服务。为此,政府需建立数据库系统以掌握数千万人口的个人信息。2008年,英国发生了刻有儿童福利信息的光盘被丢失的丑闻,涉及数百万有小孩的家庭几千万人口的个人信息。
英国户籍管理,以社会福利为基础,个人申报,政府搜集相互补充,户籍管理看似松散,实际严格,政府不用建立庞大户籍管理机构,英国公安机关也不用充当户口管理的角色。但是,即使如此,还是有一群刻意游离在制度以外的人群。
《户籍登记条例》对户口迁出有什么样的规定?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 一、“保护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是《条例》的宗旨 《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关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说明》在说到条例草案的作用时指出:“证明公民的身份,以保护人民群众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例如:保护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护人民正当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可见“保护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是《条例》的宗旨。 二、在常住的地方进行户口登记是公民的义务 《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可见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是一项义务,如果不登记户口就违反《条例》。因此说,户口登记条例是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 而且户口登记条例只规定了三种情形的户口迁移需要审批: 1、农村迁往城市但没有城市劳动部门录用证明或学校录取证明的; 2、迁往边防地区; 3、假释、缓刑的人员、被管制人员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其他都属于自由申报迁户的情形。这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迁徙自由。 三、《户口登记条例说明》中的这样一段话,不但说明城市间可以自由迁徙,而且说明农村向城市迁徙也是自由的。 “比如居住农村的公民,只要他们持有城市劳动部门或学校发给的录用、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完全可以迁往城市,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其实在一段时间内这方面都执行得很好。 四、《条例》保护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的具体规定有五条: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以上五条规定从常住、暂住、迁出和迁入登记制度来保护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第六条规定以“经常居住的地方”作为“登记为常住人口”的条件,从而保护公民的居住自由,即公民只要具备经常居住的地方,就应当在这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现在人户分离现象严重,就是因为许多公民不能在或不愿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所造成的。这条同时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所以,当公民居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根据情况申请暂住登记或者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所以说,这条规定,是保护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的。 第十条第一款是迁出登记,第十三条是迁入登记,这两条规定都没有任何限制,所以是 保护公民迁徙自由的。 第十五条是暂住登记,没有任何限制,所以公民外出暂住是自由的。对于第十六条规定,《说明》解释说:“这个规定,对于广大人民正常的外出、暂住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公民因探亲、访友、治病、旅行等外出、暂住所需要的时间,一般的说三个月是足够的。如果需要延长外出、暂住时间,只要向户口登记机关讲明理由,就可以延长;合乎迁移条件愿意迁移的,也可以办理迁移手续。”可见,这条规定不但保护公民的暂住自由,而且保护公民的迁徙自由。 《条例》约束性的规定是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