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延伸阅读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规定指出?
1997年1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个规定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指出:“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加严格地规范干部行为的新的举措。它不同于我们党历史上建立的一般工作报告制度,要报告的内容并不属于工作范围,而是属于干部个人生活领域,但又关系党的宗旨、形象及干部正确行使手中权力的原则性的问题。规定的鲜明特点是强烈的现实针对性,要求应报告的事项集中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导干部易发生的以权谋私的几个方面。规定所列举的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行时间?
2017年2月8日起开始实行。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是2017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规,自2017年2月8日起实行。
《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指?
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保障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明确的两个规定。 其中,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对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规定》一共有二十三条,自2010年7月11日起施行。
《规定》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图书,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