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将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根据《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
1.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统一操作规程和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等程序和行为,做到办理、审核、决定三分离。
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将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经过记录制度,依法采取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经过记录,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全经过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4.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5.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与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6.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暴力执法、徇私枉法。
7.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业的需要,依法将相关领域的基础信息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动开放,实现各部门业务数据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
9.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可以采取下面内容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音频视频资料;
(四)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10.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可以向上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协助或者按照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1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及时推送至相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1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下,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记录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民族和本省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处置。
1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证据材料以及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等,按照规定立卷归档,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